每每娛樂圈、政商界之名人,只要離婚總是鬧得轟轟烈烈的,贍養費的議題更是受到矚目,但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嗎?如遇到因其中一方的過失造成離婚,他方可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規定:「(第1項)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第3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於此可分為財產上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 財產上之損害:此部分之請求,雙方皆可有過失,僅為過失相抵問題。而就損害的情況,可能為家庭生活費用請求權、扶養請求權等不限於此。
- 非財產上之損害:此部分之請求,需僅對方有過失,而受害一方為無過失,始可請求。而就損害之情況,可能為精神上之痛苦、因他方之虐待、遺棄等所受之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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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得到贍養費有兩種方式
- 協議離婚之狀況:於離婚協議中約定,並書立於離婚協議書中。
- 判決離婚之狀況:依據民法第1057條之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此方式需經判決離婚且就請求權人,需無過失,始有向對方請求贍養費之權利。再者,就陷於生活困難之情況,多為因離婚後,難以再回到職場工作(如全職爸爸或全職媽媽20幾年)等情況(但不限於此)。而就贍養費之金額,應按請求權人之生活需要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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