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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之間對於父母留下的不動產意見發生分歧時,該怎麼辦呢?
發佈日期:2023-04-14

林一、林二、林三等3個人一起繼承父母留下的一棟房子,每個人持有三分之一,但因為父母往生前都是林一在照顧,所以父母走了後,房子就是由林一繼續居住,多年後,林二、林三由於急需金錢想要把房子賣掉,但林一好說歹說就是不肯賣,而且也不願意搬家。林二等2人該怎麼辦呢?


一、林二、林三可以在林一不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賣掉嗎?


林二等人可以多數決方式處分3人共有的房屋


根據民法第819條(注一)第二項的規定該房屋需要林一、林二、林三等三人同意才可進行買賣。

但土地法34條之1(注二)對於不動產的處分,特別規定降低同意的人數及持有的比例,只要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即可處分不動產:

1.共有人人數超過半數,及所有權比例超過半數。

2.持有比例超過2/3的話,人數可以不計。

簡單來說,林二、林三兩人人數比例超過1/2,且持有比例也超過1/2,所以林二等人可在知會林一的情況下,用多數決的方式出售這棟房子


二、林一如果希望能保全父母留下的房屋,可以怎麼做?


土地法第 34-1 條中的第二項所述:「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也就是說,林一可以「同一條件」,例如:林二及林三出售該屋的價錢、貸款、交屋時間…等,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這棟房子。



三、如果林一不願購買卻執意占用這間房屋,不願搬家,林二等人該怎麼辦?


林一等三人共有這棟房屋,每人1/3,這1/3的權利範圍,是抽象的存在於房子的每一部分上的。


根據民法第765條(注三),基於所有權的權能,雖然林一有這個房屋1/3的所有權,但他佔用此房屋時,也同時侵害了林二、林三對這間房屋各1/3的權利。此時,林二等人可以訴請法院,排除林一對於他們房屋權利的占用


四、律師的話


共有不動產的處分一直是法律上的難題。林一、林二、林三雖然是親兄弟,但在實務上,手足間卻常常發生法律糾紛。當然,在現實生活中,這類案子往往更加複雜,例如:更多的共有人、買賣以外的行為、林家雙親是否有留下遺囑…等。如有類似的情況,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免造成手足間的失和。



撰文:劉帥雷律師


注一:民法第 819條

1.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注二:土地法第 34條之1

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3.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4.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5.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6.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注三:民法第 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