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不像母親一樣,會有分娩孩子的事實,因此在法律上父親至多只會受到婚生推定。然而,究竟在甚麼樣的情況父親會被推定是小孩的父親?甚麼情況下可以推翻這個推定,也就是否認婚生子女?
目錄:
一、婚生推定如何認定
二、如何推翻婚生推定-否認子女之訴
三、親子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一)保護教養義務
(二)扶養義務
(三)繼承關係
(四)其他
四、律師的話
一、婚生推定如何認定?
以小孩出生的那天回溯計算的第181天到第302天為民法1062條所定的受胎期間,而如這時懷胎的母親與某人間存在婚姻關係,該小孩就會被推定為某人的婚生子女。但如果這位母親是在未婚的情況下懷胎生下小孩,那這位小孩就只會被法律視為是該母親的婚生子女,而無法律上的父親。
此外,如果母親在受胎期間與多個人存在婚姻關係,那麼這段期間的父親都會被推定是該小孩法律上的父親。這時候就可以依照家事事件法第65條提起確認子女生父之訴,或是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二、如何推翻婚生推定-否認子女之訴
「推定」在法律上的意思就是指「在未有任何證據推翻如此之認定前,就應被作如此認定」因此,法律上是允許個案中有權利之人舉出反證加以推翻的。
在婚生推定的這種情形,如要舉反證加以推翻,就必須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我國民法只規定了夫、妻或子女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權利。因此,在實務上常常遇到的問題是:「小孩真正的生父能不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很遺憾,我國法律並沒有允許他人對於別人的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這就導致了生父可能無法與親生子女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窘境。
三、親子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一)保護教養義務
父親對於其婚生子女,依照法律有保護教養之義務。但能不能仗著該義務的行使,而對子女體罰?摑掌?這就必須在個案中認定,看是否有逾越合理的範圍,例如非出於教育之目的即搧子女巴掌;或目的合理,可手段過於激烈,如小孩只是功課忘了帶,就罰一天不准吃飯。
(二)扶養義務
父親與婚生子女是互相負扶養義務的,不過要先注意的是,受扶養權利必須要以自己本身無法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為條件(父親不需要有無謀生能力這個要件)。而在小孩成年前,可能還沒有自我謀生能力且也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因此實務上不常見到父母向未成年的子女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的,這時候通常是父母對於子女要盡扶養的義務。
在子女成年後,如父母符合受扶養的要件的話,就必須要盡扶養義務,除非父母曾經有對於子女重大侮辱、虐待或無正當理由未盡無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參照)。
(三)繼承關係
是婚生子女,那就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除非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當然,父親也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來減少特定子女的應繼分,甚至只讓其繼承特留分而已。
(四)其他
礙於篇幅,其他還有子女的姓氏、住所,乃至於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之人(也就是坊間所稱的「監護權人」),在法律上或多或少都滿重要,就待其他文章中詳述了。
四、律師的話
綜合以上,可以知道被法律推定的父親如果也是真實的生父的話,那是沒辦法與子女斷絕親子關係的(八點檔的劇情不存在),只有在被戴綠帽或其他多人關係時才可以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來切斷原先的親子關係。不然都要依照法律,好好當個稱職的父親喔~
撰文:黃俊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