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怕遇到惡房東,房東也害怕遇到惡房客(租屋蟑螂),房客欠租且遲不搬離,或損壞租屋屋況的事件層出不窮,難道房東對這些惡房客束手無策嗎?
其實不僅房客有終止租約之權利,房東於下列情況下,亦可主動終止租約: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或收回自住。
(五)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六)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建議房東們可以在租約上約定「應受強制執行」,並為租約公證(可參考什麼是租約公證? ),如後續房客有欠租或到期拒絕返還租屋,就可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保障房東自身權益。
此外,建議在出租前,可先對出租前之屋況拍照存證,以避免如後續屋況遭房客毀損又不為修繕時,可當作證物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
如對出租上有任何糾紛,需要協助,歡迎來電致所預約諮詢(聯絡我們)。
相關新聞:慘房東遇惡房客!5年沒收到租金還被霸屋 他求法官幫要回店面
參考法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第1項)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第2項)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民法》第438條規定:「(第1項)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40條規定:「(第1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第3項)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443條規定:「(第1項)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47條規定:「(第1項)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第2項)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