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公證是一種可以保障房東及房客的機制。
對房東而言,遇到不給付租金、租期屆滿不搬遷的房客,房東可直接持載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之公證租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經訴訟。
對房客而已,如房東於租期屆滿不依約返還押金時,房客亦可直接持公證之租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租約公證是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進行租約公證。
《公證法》第13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第2項)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第3項)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關於如何辦理租約公證,可以參考司法院之網站: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