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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不改怎麼騎?聊聊改車的界線
發佈日期:2023-08-18

原廠車好醜、動力不足、檔車就是要騎公升級的、塑膠車是窮人的玩具?讓我們看看如果想要耍帥,要注意那些事情吧!


一、規範改車的法規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條規定:「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有時候好像是在製造危險?)。因此,該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給交通部與內政部訂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落實該條例的宗旨。而該規則夾帶著的附件之一,即「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正是在規範我們改車的界線。所以,什麼零件或車體哪個部分可以改動,哪些不行?違反的話,會遭到什麼處罰,都要從這三個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去了解。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的規定,所謂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因此當我們在說明汽車的情況時,除非法條有特別把機車拉出來獨立規範,那麼也同時適用於機車。

二、改車的界線在哪邊?

根據上述法規之規定,改車分為「不得變更事項」及「得變更事項」:

(一)不得變更事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之1規定,

  1. 汽車:如底盤設備(指方向盤位置、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指煞車作用種類及防滑煞車系統、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軸距規格等)、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車身設備(指車身外附加燈飾、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2. 機車: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車身設備(指車燈噴色或貼膠紙)、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二)得變更事項:自然是指前述以外之事項均得變更(如頭燈、尾燈、照號鏡等等)。但得變更之事項又分為:

  1. 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者應申請變更。
  2. 不須申請:前述以外之事項即無須申請變更。

然而,不論是得變更或不得變更事項,都要依照附件十五的規定去改裝。

三、何謂違法改車,使用合法改裝品還會違法?會受到甚麼處罰?

根據以上的說明可以知道,有幾種情況會構成違法改車:

(一)變更不得變更的部分-此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有明文規定怎麼處罰。但有可能因為定檢未過而被處罰。

(二)變更得變更的部分,但卻沒有申請主管機關檢驗-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而被處新臺幣(下同)2400-9600元罰鍰。

(三)變更得變更的部分,但卻不符合變更的規格-此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有明文規定怎麼處罰。但有可能因為定檢未過而被處罰。

(四)不論變更的事項是否為法規所定之不得變更事項,均有可能涉及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等而被處罰。

因此結論是,不管使用的是甚麼改裝品、哪裡來的改裝品,都有上述的違法可能。坊間所聽到「合法商品合法購買為什麼違法?」的言論是不成立的,因為在邏輯上來講,即便是原廠的排氣管,也可能因使用久了而噪音過大或排放過多廢氣而不合法。商品本身是不是合法跟要怎麼使用該商品是屬於兩件事。


撰文:黃俊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