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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的停車位,到底是哪一種?一次看懂停車位的相關問題!
發佈日期:2023-08-11

一般買房子的時候,可以拿到二張權狀,一張是土地權狀,一張是房屋權狀。那如果有買車位的話,車位的權狀在哪呢?


一、停車位的種類

停車位可以分成三種:「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

簡單講,「法定停車位」是指依建築法、建築技術實施規則等之相關規定,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則是指除了「法定停車位外」,起造人(建造這間房屋的人)自行增加設置之停車位,而「獎勵停車位」則是按各地方政府的建築物增設停車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設置停車空間開放給不特定公眾,以取得獎勵較多的樓地板面積。

在民國80年9月18日以前,「法定停車位」可以獨立登記建號,有獨立權狀而可單獨買賣。但80年9月18日內政部函令,規定「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在共有部分,所以「法定停車位」自此就無獨立權狀存在。至於「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則無相關規定。所以三種車位都有可能單獨登記為一個建號,或登記在共同使用部分內

這就是有的車位有權狀,有的車位沒有權狀的原因,所以在買屋前一定要問清楚,所買的車位到底是哪一種。


二、登記在共有部分的停車空間,屬於「約定專用」的範圍

(一)「專用部分」與「共用部分」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所定義,「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例如:你所購買的公寓中「你家」的範圍。而「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例如:大樓中的走廊、電梯、健身房、游泳池…等。

(二)「約定專用」與停車位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所述,「約定專用部分」是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地下室停車位雖以公共設施的名目,登記在共同使用部分內,但只有購買停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有此停車空間的持分,此種停車位性質符合上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約定專用部分」的定義。

(三)如何計算我所擁有的共有部分之持有比例?

在實務見解上,停車空間登記的持分,實為該停車空間的所有權登記。但該所有權因與其他公共設施混合登記,以致不易區分。所以,停車位之產權登記方式是先將共有部分中,把停車位空間劃出,再依每一停車位應分擔比例,分配登記給擁有停車位的區分專有部分(相關法規參考1)。

至於其他公共設施,則按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分擔,而後兩者相加,為該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的持有比例。除此之外,停車空間所有權範圍仍可藉由建築設計圖或實地停車位所標示範圍,與其他公共設施區別。


三、獎勵停車位已取消不再使用!

「獎勵停車位」的出現,是因為鑑於停車位的不足,要鼓勵增設停車空間,開放提供給不特定的公眾使用,以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但在當時,建商竟將之出售給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中的住戶),而產生使用上的疑義。

最後內政部在84年10月3日作出函示,竟然認定「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而為建商解套,使獎勵停車位變相為區分所有人單獨使用。「獎勵停車位」果然「獎勵」了建商,而且是雙重的獎勵,既增加了停車位,又增加了樓地板面積。

所以「獎勵停車位」的規定,經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後,已於101年12月31日取消不再使用,但已經給建商的獎勵,當然就拿不回來了。


四、律師的話

  

現今,台灣的汽車與停車位比例約為二比一,不少人購買汽車後,才發現為了處理停車位所造成的種種問題。購買不動產,無論是帶有停車位的公寓大廈,亦或是直接購買停車位,都有可能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因此,購買前建議多了解相關規定,以免為了方便而買車後,卻更為不方便。


撰文:劉帥雷律師


註1.《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