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兄弟的土地糾紛不斷
林家三兄弟又繼承了土地一筆,每人權利範圍三分之一,林一、林二兩個人想要把自己的三分之一出售,但林三嫌價錢低,不願配合,林一、林二只好找仲介公司想辦法以土地法34條之1的規定,以多數決的方式出售,仲介好不容易將土地售出,但不願出售土地的林三稱自己並沒有委託仲介,所以拒絕支付仲介費用,林三的主張是否有理?
這個問題,在目前實務上,似乎尚未有定見:
內政部對這個問題曾有函示:「…至於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若與經紀業者無委託關係,自無支付服務報酬之義務。」(註一)
如依這個見解,林三不用支付仲介費用。
法院對這個問題,似乎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見解:
雖然由仲介公司依土地法34條之1出售共有土地,少數地主是否應支付仲介費用,現在實務上仍有爭議,但如果從簡化共有,便利土地交易的角度觀之,仲介費似乎已經被認定為土地交易的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如此,少數地主亦應支付仲介費用,似乎比較符合公平原則,也似乎是目前實務的多數見解。
註一:內政部102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8384號函
註二: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註三: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註四: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湖簡字第1030號判決
註五: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決、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80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80號判決、彰化地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4號判決、台中高分院第105年度上字第86號判決、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