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百萬訂閱的Youtuber愛莉莎莎在2023/5/10最新的影片中表示為結婚做準備,已經和男友羽球教練簽署了婚前協議書。什麼是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哪些事項?約定後一定有效嗎?
講到婚前協議,一般人會直覺想到的是關於結婚後雙方財產的約定,但其實婚前協議可以約定的事項很多,包含婚後的姓氏是否冠配偶姓、子女的姓氏、住所(別小看住所,這可是決定各項法律效力的中心地)、日常家務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分擔、孝親費用、零用金、違反貞操及忠誠義務或有家暴行為時,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都可以事先約定。
(一)關於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以書面契約另行約定,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最為人所知的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一方死亡、一方聲請改用其他財產制、雙方協議變更為其他財產制、結婚經撤銷)所生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二)簡單來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中的負債後,如果有差額,婚後財產比較少的人,可以向多的人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例如:協議離婚時男方婚後財產是100萬元、婚姻中負債10萬元,女方婚後財產是50萬元、婚姻中負債是10萬元。扣除婚姻中的負債後,男方的婚後財產是90萬元,女方的婚後財產是40萬元,兩人婚後財產的差額是50萬元,女方可以向男方請求差額的一半即25萬元的剩餘財產)。
(三)如果不希望將來被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或是希望婚後的財產可以像婚前一樣,不因結婚而受影響,就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採分別財產制,另外要注意,約定財產制除了要以書面訂立契約外,還要向法院聲請登記後,才可以對抗第三人,因為沒有登記前外人是無法知悉夫妻是採用什麼財產制的。
(一)雖然婚前協議可以約定的事項很多,但也有限制,例如:不能約定如果發生什麼事,可以要求無條件離婚;或是約定一方履行了什麼條件後,他方同意離婚。
(二)前者是因為憲法對於婚姻自主決定權的保障,除了保障結婚的自由外,也包含離婚的自由,因此婚前協議的約定若涉及限制夫妻雙方關於是否維持婚姻的自主決定權時,就有高度的可能性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後者則是因為身分行為具有公益性及不可強制履行性的特性,避免所附條件懸而未決,造成身分法律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及產生不當壓力導致影響當事人自由意思,所以解釋上身分行為不得附有條件,否則所附條件也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三)至於婚前協議中的其他約定,如果和前述限制婚姻自主決定權或附條件的約定有前後條件或前提要件的關係時,也非常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喔!
以下分享幾個曾經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婚前協議約定:
(一)約定一旦離婚,不論離婚原因為何,男方都要將名下不動產過戶給女方,違約不過戶的話要給付女方1億元的違約金,這個約定使女方離婚即可取得至少1億元之鉅額利益,被法院認定會使一方產生強烈的離婚動機,有鼓勵離婚之嫌,已造成雙方婚姻維繫之阻礙,違反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善良風俗而無效。
(二)約定婚後子女扶養費及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所生之費用,全部由男方負擔,而且男方每月要給女方至少3萬元的自由處分金,法院認為這個約定對於男方太過嚴苛,讓男方變成女方提款機的角色,對於男方而言,結婚即是負債之開始,婚姻則是負債之無底洞,不僅無助於婚姻之維繫,反而成為終結婚姻之元凶,有違公序良俗而無效。
以上是關於婚前協議的簡單介紹與分享,如果結婚前沒有想到或是來不及簽婚前協議怎麼辦?沒關係,結婚後還是可以簽婚姻中協議(婚後契約)去約定上述提到(可以約定)的事項,如果已經簽了婚前協議,但是婚後雙方對於原本約定的內容有不同的想法,也可以在結婚後合意解除婚前協議,重新簽一份婚姻中協議唷!想要與另一半簽訂婚前協議或婚姻中協議的民眾,歡迎預約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彼此權益唷!
撰文:徐棠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