帥帥的小衡在網路上認識了美美的小蓮花,兩人見面後一見如故一拍即合,天雷勾動地火一發不可收拾,恨不能原地結婚,隨後小衡開心地帶著小蓮花回家見父母,不料衡爸衡媽認為兩人相處時間太短,不同意兩人馬上結婚,希望兩人至少交往一年再結婚,小衡遂與小蓮花約定在認識一周年的時候結婚,期間小衡為了與小蓮花結婚買了許多昂貴的禮物送給小蓮花,眼看一周年即將到來,小衡開心地約小蓮花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小蓮花卻突然反悔和小衡分手,氣噗噗的小衡可以要求小蓮花一定要跟自己結婚,不結婚就把所有禮物都還來嗎?小衡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法律上所稱之婚約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所締結之不要式契約,因此小衡與小蓮花口頭約定認識一周年時結婚,婚約即有效成立,不以訂立書面婚約為要件。但訂立婚約並不會使小衡與小蓮花間發生法律上的身分關係,且依據民法第975條規定(註1),小衡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婚約。
小蓮花在約定結婚的日子突然反悔不願意與小衡結婚,屬「故違結婚期約」依據民法第976條(註4)第1項第2款規定,小衡得解除婚約。而小衡是因為與小蓮花訂婚即以結婚為前提而贈與小蓮花各種昂貴禮物,故小衡解除婚約後得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註5),請求小蓮花返還贈與物。
除了因訂婚而贈與小蓮花的禮物外,如果小衡因訂婚而籌備婚禮、採購結婚物品及婚後生活用品等已支出金錢,可不可以請求小蓮花賠償呢?承前所述,小衡是因為小蓮花「故違結婚期約」而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解除婚姻。又民法第977條第1項(註7)規定,如果是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事由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同條第2項(註8)更規定除了得請求賠償財產上損害外,亦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故解除婚姻時沒有過失的小衡可以向有過失的小蓮花請求賠償為準備結婚所受之財產損害,也可以請求小蓮花賠償精神慰撫金。
訂婚後反悔不結婚的情況經常發生,許多人都會希望拿回為了結婚而贈與對方的東西,有些人為了結婚甚至幫對方支付房屋頭期款、贈與大量金錢,但打官司需要向法官證明這些贈與都是「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若雙方對於贈與原因僅有口頭約定沒有任何證據,在訴訟中可能較難說服法官是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畢竟一般情侶交往期間,為討對方歡心或單純表達心意鞏固感情而為贈與之情形並不少見,建議為了結婚而預計贈與未婚妻/未婚夫大筆財產者可先與律師諮詢,請律師協助撰寫協議書,透過與對方事前簽署契約之方式,明確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保障自己的權益。
撰文:徐棠娜律師
註1.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註2.民法第973條規定:「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註3.民法第974條規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註4.民法第976條規定:「(第1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第2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註5.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註6.民法第979條之2規定:「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註7.民法第977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註8.民法第977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註9.民法第978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註10.民法第979條第1項規定:「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註11.民法第979條之2規定:「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