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4/3上午發生全台有感大地震,不久傳出新北市停班停課的消息,經多家媒體報導後,新北市政府卻稱是假消息並澄清未宣布停班停課。在早晨上班上課的尖峰時間發布停班停課的消息,無疑會影響該地區的公共安寧,本文將淺談散布或轉傳謠言(假消息)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或假消息的內容針對特定人,且內容涉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俗稱的精神慰撫金)。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刑事責任
如果謠言的內容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可能構成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註1);如果內容是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或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可能構成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註2) ;若內容涉及公然侮辱或毀損他人名譽,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註3)或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註4);如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可能構成災害防救法第53條散播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罪(註5)。
三、行政責任
散布或轉傳謠言最常見的處罰是行政罰,因前述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多是透過受害人提告才會開啟相關的司法程序(但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檢還是可以主動偵辦),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行為(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註6),則是警察機關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嫌疑者,即應開始調查。
以下舉幾例經法院裁處罰鍰之案例事實供參,也提醒民眾勿隨意散布謠言,轉傳訊息時也盡量先查證:
大地震後未經查證拍攝某路段影像,稱某路段馬路裂開等不實謠言,並上傳通訊軟體LINE群組。
在臉書一公開社團發表「今天半夜將發生比921地震還嚴重的災難要來了」等文字,散佈上開謠言,致瀏覽之群眾誤以為將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發生地震後於LINE討論群組中,看到有人張貼大樓倒塌之圖片及標示台南某路段等表示該日地震造成該路大樓倒塌之圖片及文字,明知該訊息可能為虛構之謠言,未查證隨即於同日將圖片轉傳張貼在臉書,並設定權限為公開、任何人均可瀏覽之網頁,附註群主收來消息在台南某路上之文字,散佈該日地震造成台南該路大樓倒塌之謠言。
二人共謀拍攝內容為「一男子躺在地板上,頭部旁邊放置1根注射針筒,工人倒地」之虛偽影片,並由其中一人將影片上傳個人IG供人瀏覽。
新加坡網紅編撰內容為其在台旅行期間遭不明人士砸雞蛋,並遭指稱「不要勾引我老公」之影片劇本後,僱用一人為助手負責扮演不明人士,在高雄市完成上開內容之影片拍攝,由該網紅將影片上傳至社交平台後引發大量關注,該網紅明知影片為其自編自導與助手共同演出,且未曾報警,仍於接受記者採訪時,謊稱於來台旅行期間遭不明人士丟雞蛋、並遭指謫「不要勾引我老公」,業經報警處理等語,使記者誤信為真並製作標題為「新加坡網紅遭砸蛋」之新聞影片大肆報導。
某人坐在汽車後座,因車內友人都不理他,一時興起打開車窗,對外呼喊「救命」等語,經路人發現有異報警處理。
在PTT八卦版內發布「揪團去桃園火車站砍人嘻嘻」之謠言。
在臉書某社團貼文「請問各位昨天傍晚○○路○○超市暫停營業是發生什麼事」下方留言「據知警方正在圍捕一名剛越獄的,隨時可能發生周圍的人不必要的風險,所以請店家先休息!」、「那後來聽說攻堅不成,又被溜到○○躲起來!」之不實訊息。
註1.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2.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註3.刑法第309條規定:「(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註4.刑法第310條規定:「(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註5.災害防救法第53條第3項規定:「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6.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