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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哪些方式?
發佈日期:2023-04-11

兩個相愛的人為了共度下半生,攜手進入婚姻,夢想著美好的未來,但當初的海誓山盟、至死不渝,可能因感覺不對、沒有熱情或第三人介入等等的狀況,面臨離婚的處境。那麼有哪些離婚的方式呢?


一、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當雙方離婚意思合致,無法繼續婚姻關係,協議好離婚內容(如扶養費、子女親權、會面交往、贍養費等),並以書面為之,由兩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後,雙方同時持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註1)。於此方式,可委由律師從旁協調並審視離婚協議之內容,由第三方作為協調者,協助完善離婚之程序。


二、調解(和解)離婚

離婚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規定註2,屬強制調解事件,因此,起訴前可主動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或起訴後由法院安排離婚調解。如調解成立,就調解筆錄效力是等同判決效力,並以法院調解(和解)日為離婚生效日註3  。此方式得由其中一方為申請人,於案件確定後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三、裁判離婚

當夫妻之一方有任何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或第2項之情形註4 ,一方欲離婚,而他方無離婚之意思,一方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情況分別為:


(一)重婚

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註5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註6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參註6    

(十一)有以上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當法院就離婚裁判確定時,以判決確定日為離婚生效日,並得以其中一方為申請人,於確定後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希望大家離婚前,可以確定自己的心,不要因為一時衝動,做出讓自己後悔的事,勸和不勸離啊。但如果真的深陷婚姻的枷鎖,每日都活得生不如死,本所可提供專業的協助,歡迎來所預約諮詢(聯絡我們)。



註1.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註2.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一、撤銷婚姻事件。二、離婚事件。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第2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註3.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註4.民法第1052條規定:「(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註5.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註6.民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