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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仲介公司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以多數決方式售出土地,但不想出售的少數地主,仍要支付仲介費嗎?
發佈日期:2023-05-11

林家兄弟的土地糾紛不斷

林家三兄弟又繼承了土地一筆,每人權利範圍三分之一,林一、林二兩個人想要把自己的三分之一出售,但林三嫌價錢低,不願配合,林一、林二只好找仲介公司想辦法以土地法34條之1的規定,以多數決的方式出售,仲介好不容易將土地售出,但不願出售土地的林三稱自己並沒有委託仲介,所以拒絕支付仲介費用,林三的主張是否有理?


這個問題,在目前實務上,似乎尚未有定見:


一、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意見

內政部對這個問題曾有函示:「…至於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若與經紀業者無委託關係,自無支付服務報酬之義務。」(註一)

如依這個見解,林三不用支付仲介費用。


二、法院的見解

法院對這個問題,似乎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見解:

  • 否定說:認為少數地主不需要支付仲介費,有法院認為多數地主幫少數地主出售,是基於「無因管理」(註二)的法律關係,但,多數地主違反少數地主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出售土地,且出售土地少數地主並沒有享受「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故並不需要支付仲介費(註三)。
  • 肯定說:認為少數地主仍要支付仲介費,因為:
    1. 不同意出售者,即無庸分擔仲介費用,顯非公平。(註四)
    2. 仲介費是土地交易的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負擔。(註五) 

三、律師的話

雖然由仲介公司依土地法34條之1出售共有土地,少數地主是否應支付仲介費用,現在實務上仍有爭議,但如果從簡化共有,便利土地交易的角度觀之,仲介費似乎已經被認定為土地交易的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如此,少數地主亦應支付仲介費用,似乎比較符合公平原則,也似乎是目前實務的多數見解。


撰文:劉帥雷律師

註一:內政部102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8384號函

註二: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註三: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註四: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湖簡字第1030號判決

註五: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決、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80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80號判決、彰化地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4號判決、台中高分院第105年度上字第86號判決、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