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下同)112年6月14日,總統公布立法院最新修正通過的洗錢防制法第15-1條、第15-2條及第16條,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自公布日起算3日,也就是在112年6月16日就正式生效施行。
臺灣作為世界知名的詐欺王國,民眾除了被騙錢之外,最常被騙的就是金融帳戶,甚至被詐騙集團將帳戶拿去當作詐騙其他人的工具,成為所謂的「人頭帳戶」。
當然除了部分民眾的帳戶是被騙走,也有部分民眾是因為缺錢花用,自願將帳戶賣給詐騙集團使用,但這樣的行為無異於助長詐騙集團的猖獗,以往實務大多會用「幫助詐欺」的罪名來起訴這些自願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人。
不過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這件事,實務上有時很難判斷提供的人究竟是被騙,還是自願提供,為了更加有效防堵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於是有了這次修法。
這次修法不僅針對「收集」帳戶的詐騙集團加以處罰,最重可以罰到5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註1);也針對「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的行為人全面處罰,只要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即會觸法,依據情節由輕到重,從最輕的行政告誡,到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且行為人提供出去的帳戶可能被停用,甚至行為人要再辦新的帳戶,也可能會受到限制(註2)。
除此之外,為了防止有些詐騙集團以公司形象做為包裝,背地裡卻在幹些洗錢的勾當,只要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觸犯前面提及的收集或提供帳戶的行為,公司一樣會被處以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收集帳戶)或一百萬元(提供帳戶)以下的罰金(註3)。
這次的洗錢防制法的修正,展現政府防堵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的決心,但相對也增加了民眾觸法的危險性,在此筆者也要呼籲大家不要隨便把帳戶借給別人用,如果真的誤觸法網,馬上聯絡「啟衡法律事務所(聯絡我)」尋求專業協助,設法把傷害降到最低喔!
撰文:楊宗翰律師
註1:洗錢防制法第15-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2:洗錢防制法第15-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註3:洗錢防制法第16條:「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四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