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獨自一人北上工作,向房東小鱷租了一間套房。住了一段時間,小美覺得很奇怪,每當她下班回來,總會發現套房內的東西有被移動過的痕跡,但小美也無人可問。直到有天,小美出門上班路上,發現重要文件忘記帶到,返回租屋處,卻發現小鱷自行開門,翻弄小美的物品,小美大驚失色,立馬報警。警方來後,小鱷辯稱只是進來幫小美整理屋內,順便檢查有沒有需要修繕的部分。小美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當遇到房東未經房客同意,私自進入以出租之租屋處時,房客可以主張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及民法第195條侵害隱私權,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306條規定:「(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建議房客可於入住時更換門鎖,以防房東私自進出租屋處,惟房客須於終止租約時,將舊鎖換回,因房客有將租屋處回復原狀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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