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只見小衡連同他的機車倒在一旁, 一扇車門突兀的出現在路旁,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呢?
(時間倒轉回到10分鐘前)小衡興高采烈地騎著機車準備前往約會地點,突然路邊的車門就打開了,小衡反應時間趨近於零,就這樣被擊落了,在小衡還沒回神,只見一個人緊張的下車,但並不是來關心小衡,而是氣沖沖的跑到小衡面前,質問小衡怎麼騎車的,怎麼不閃開撞上他的車門!小衡瞬間理智線斷掉立馬報警,等警察來,準備給對方一個痛擊!!小衡可以如何主張呢?
東北有三寶,馬路也有三寶,而開車門直至目前仍為常見的三寶之一。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5項,對於開車門有明確的規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5項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車門。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
現在的汽車駕照考試更是將開車門納入評分標準。
但自己小心不代表其他人也小心啊!
因此,如真不幸像小劇場中的小衡被車門擊落的話
就刑事而言,可主張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注意:過失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故需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提告喔!)
- 《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就民事而言,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對方求償!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如就車禍案件,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至所預約諮詢(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