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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小衡領到政府普發現金6,000元後,打算買隻智慧手錶,但小衡覺得這個酷東西新品一定很貴,所以決定上網找二手品,皇天不負苦心人,小衡發現有人在臉書上賣二手智慧手錶,且價格是荷包負擔的起的,小衡立馬私訊賣家說要買,賣家秒回沒問題明天就出貨。開心的小衡繼續上網研究這個酷東西怎麼用,卻發現賣家居然是以全新品的價格賣二手品,氣噗噗的小衡在賣家出貨前私訊說居然用新品價賣二手品我不買了,賣家卻以買賣關係已成立,要求小衡支付買賣價金,小衡可否以雙方沒有簽合約書拒絕購買呢?或是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的七天猶豫期間,在賣家出貨前解除契約呢?一、賣方非企業經營者時,可以要求買方履行買賣契約支付買賣價金 首須說明一個重要概念,不是所有的網路購物都適用消保法,如果賣方只是偶爾在網路上出售東西,並不是以此為營業的人,即非消保法所稱的「企業經營者(註1)」,而無消保法的適用唷。假設案例中的賣方只是偶爾把自己不需要的東西放在網路上賣,因為買賣契約為不要式契約,依據民法第345條規定(註2),只要買賣雙方對於要買(賣)的東西以及金額達成共識時,買賣契約就有效成立了,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必要,至於賣方用新品價格出售二手品,只要出售資訊中已經載明買賣標的物的正確資訊,並沒有以二手品假冒新品,而買方知道要買的東西是二手品,也同意用賣方出售的金額購買,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是可以的並沒有違法,所以即便小衡沒有跟賣方簽合約書,但小衡對於賣方刊登的標的物(二手智慧手錶)及金額均同意,而且向賣方表示要購買,雙方間已成立有效的買賣契約,小衡事後無法以雙方未簽書面合約或賣方以原價出售二手品為由拒絕購買,賣方依據買賣契約(註3)可以請求小衡履約支付買賣價金。 二、賣方為企業經營者時,買方在收貨前或收貨後七天內,可以解除買賣契約,無須支付買賣價金如果案例中的賣方為是以網路拍賣為營業者,不論是公司、團體或個人,也不論其營業是否曾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註4),而有消保法的適用。 又網路購物屬通訊交易(註5),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註6),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得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解除契約,那案例中賣方尚未出貨,小衡還沒有收到商品可以解除契約嗎?司法實務上認為消保法既賦予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那在收到前,當然也可以行使解除的權利(註7)。 此外,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註8)亦有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得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案例中小衡在賣方出貨前傳訊告知不買了要解除契約合法有據,小衡解除買賣契約後,自然也不用再給付買賣價金囉。如果賣方已經出貨,小衡不想購買了也可以傳訊通知賣方要解除契約,買賣契約解除後小橫也不需要去取貨。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的解除契約方式為「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的解除契約方式為「書面通知」,然隨著科技發展、產業交易習慣及消費環境的變遷,若消費者透過電子方式以文字表達,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者,實務上認為亦符合書面效果及存證功能,與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的立法目的相符(註9)。 並非所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均得於七天猶豫期間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若有合理例外情形(註10),則無法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 消保法雖賦予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猶豫期間內不附理由解除買賣契約,但不等於所有棄標、故意不取貨的行為都是法律允許的,如果下單時根本不想取貨,只是故意讓賣家損失運費或其他成本支出,還是可能構成犯罪,實務上就曾發生同業無意取貨而虛假下標致賣家損失運費,被法院認定構成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註11)。 撰文:徐棠娜律師註1.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註2.民法第345條規定:「(第1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第2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註3.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註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87年3月31日台(87)消保法字第00412號函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曾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註5.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註6.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註7.參考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南小字第772號民事判決。註8.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註9.參考資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院臺消保字第1100164099號函文。註10.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註1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15號刑事判決。
2023-04-11
蹦!!!只見小衡連同他的機車倒在一旁, 一扇車門突兀的出現在路旁,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呢?(時間倒轉回到10分鐘前)小衡興高采烈地騎著機車準備前往約會地點,突然路邊的車門就打開了,小衡反應時間趨近於零,就這樣被擊落了,在小衡還沒回神,只見一個人緊張的下車,但並不是來關心小衡,而是氣沖沖的跑到小衡面前,質問小衡怎麼騎車的,怎麼不閃開撞上他的車門!小衡瞬間理智線斷掉立馬報警,等警察來,準備給對方一個痛擊!!小衡可以如何主張呢?東北有三寶,馬路也有三寶,而開車門直至目前仍為常見的三寶之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5項,對於開車門有明確的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5項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車門。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現在的汽車駕照考試更是將開車門納入評分標準。但自己小心不代表其他人也小心啊!因此,如真不幸像小劇場中的小衡被車門擊落的話就刑事而言,可主張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注意:過失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故需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提告喔!)《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就民事而言,可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對方求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就車禍案件,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至所預約諮詢(聯絡我們)。
2023-04-11
發生車禍後,最麻煩的就是雙方談和解的過程,如何在雙方各執己見的狀況,達成雙贏的結果,是車禍案件最重要的一課。一、和解(調解)前置作業進入和解前,務必先跟自己的保險公司聯絡,了解保險理賠的狀況,並要求保險公司於和解(調解)當日派員一同前往,避免後續保險公司對理賠金額有異議。二、和解(調解)之方式車禍如涉及雙方體傷、財損之情況,雙方皆有可能對彼此有民、刑事的請求,如有意願和解的話,有下列方式可選擇:(一)私下和解:可雙方私下和解,但建議簽立和解書時,另簽立刑事撤回告訴狀或簽立表明後續不會再為民事起訴或刑事告訴等書面文件,以保障雙方。或可前往警察機關索取和解書,並以一式三份之方式,將其中一份交給處理員警,多一份見證。(二)由律師見證簽和解:由律師從中協調並檢視和解內容,達到雙方平衡,由律師見證下簽立和解書,此方式較為便利且可由專業人士協助完善和解內容。(三)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可由雙方同意後,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由公正第三人從中協調磋商,如調解成立,則由調解委員會製成調解書,調解案件經法院核定後,就有第一審判決效力。但如果調解不成立,可另行起訴或提出告訴。(四)法院調解:須雙方皆同意進行調解,始得於法院進行調解程序,如調解無理由不到場,可能會被法院罰以罰緩。三、律師的話進行和解、調解前,務必請保險公司派員一同前往。如故事造成的損害較小或對方態度好、好溝通,建議可以選擇私下和解,但還是建議可由專業人士從中協助審視和解書內容,以避免後續對和解內容有所爭執;如車禍事故較為嚴重、複雜或對方態度強硬,建議可以選擇調解方式,由第三人即調解委員從中協調,亦建議可由專業人士從旁協助,增加調解成立之可能,以免後續繁雜之訴訟程序。如有車禍問題,歡迎預約至所諮詢(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