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爆出不少性騷擾事件,立法院也於同年7月底通過了《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後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的修正案,因修正幅度大,故部分條文自民國113年3月8日施行,給予主管機關及雇主準備的時間。因工作場所之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故以下將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中之雇主防治及補救義務等作說明。一、《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類型(一)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三)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四)非工作時間性騷擾下列情形,亦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五)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除依前述情形認定外,並審酌下列情形: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亦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影像或其他物品。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二、事前應採取防治措施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一)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僱用受僱者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員性別之相當比例。(二)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應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針對受僱者,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上開教育訓練,應對下列對象優先實施:經雇主指定負責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之人員或單位成員。事業單位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擔任主管職務者。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各級主管。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僱用受僱者100以上者,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三、事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僱用受僱者達500人以上之雇主,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應提供至少二次之心理諮商協助。啟動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第2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二)雇主非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雇主因接獲被害人陳述而知悉性騷擾事件,但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雇主仍應依上述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僱用受僱者達500人以上之雇主,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應提供至少二次之心理諮商協助。(三)被害人與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述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四)通知主管機關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雇主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五)處理原則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其內部依規定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六)處理時間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四、雇主之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受雇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除非雇主可證明已遵行《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外,應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一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如為最高負責人或雇傭人,則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此外,雇主違反事前應採取防治措施之規範,或違反事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或補救措施之規範,主管機關均得處以罰鍰。對於性騷擾零容忍不只是口號,更是企業法令遵循的重要事項,雇主應盡快完備職場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措施,提供受雇者或求職者安全、性別友善之環境。撰文:徐棠娜律師法規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本文於2024/1/16初次發布,當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準則》僅有修正草案尚未修正,故初次發布時是參照修正草案內容撰文,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準則》於2024/1/17修正、2024/3/8施行,筆者遂於2024/5/20依據修正後之內容更新本文。筆者已參與勞動部2024年度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營並取得完訓證明,納入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